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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上年度实现会计利润 500 万元,企业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 万元。经查,发现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项目如下: (1)“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用于生产经营的同业公司借款利息 9.6 万元(借款额 80 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 5 %)。 (2)列支业务招待费 20 万元(全年营业收入额为 2,000 万元)。 (3)“营业外支出” 账户中,列支非广告性赞助 5 万元,违法经营的罚款 2 万元,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4 万元。 (4)公益性捐赠支出 72 万元。 经纳税调整后,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
A.133.65万元
B.133.15万元
C.134.65万元
D.142.25万元
正确答案:C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借款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80×5%=5.6万元。(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000×5‰)=10万元。[注:按业务招待费60%计(20×60%=12万元)大于按业务收入5‰ 计算的结果,故只能按照业务收入5‰计算做税前扣除。](3)非广告性赞助、违法经营的罚款、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4=11万元。 (4)公益性捐赠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500×12%)=12万元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0+5.6+10+11+12=538.60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38.60×25%=134.65万元。
以上就是“CFP考试每日一题——-中国税制概述”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