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银保监会剑指信托,信托理财产品影响几何?

发布时间:2021-08-13 15:20:34 文章作者:理财教育网
       摘要:银保监会出手,明确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相关业务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1”年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于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明确了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图片来源丨摄图网

  纵观近些年的公开数据,我国信托理财产品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随着资管新规发布施行,理财产品发行监管更加严格,使得信托产品规模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加之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开展违规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给信托业发展造成了各类潜在风险,滋生出市场乱象。
 
  

 
数据来源丨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

  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剑指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乱象,用于加强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行业良性发展。
 
  
  图片来源丨银保监会官网

  一、压缩层级 - 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通知》发布后,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要点解读:禁止新增设立,同时控制存量业务,信托非金融子公司不得开展股权投资类业务,已经开展的,有序清退。

  二、规范业务 - 规范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的业务。

  信托公司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此外,基金业务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到期后不得直接或变相新增和续作,其余业务在合同期满或项目结束后不得继续开展。

  要点解读:信托公司只可保留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知发布后,不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务须按要求有序终止。

    三、明确清理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4年

  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

  信托公司按要求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要点解读:信托公司须在规定时限内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

  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认证培训课程中讲到过,信托理财产品设计灵活,可以广泛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和实物资产,投资范围十分广泛。此次通知的发布,主要影响信托公司的子公司参与的股权投资业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信托公司对不良资产出表的虚假包装,并对房地产存量业务的不良项目清退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总之,时刻保持清醒的思考和独立判断,让风险为专业让行。

以上就是“政策解读:银保监会剑指信托,信托理财产品影响几何?”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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