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企业201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360万元,当年发生下列业务:
(1)向财务公司(属于国家批准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借款100万元,利息费用10万元,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6%;
(2)2019年11月1日租赁一套机器设备,租期6个月,租金12万元,全部计入当年费用;
被税务机关处罚,罚金2万元。
经纳税调整后,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
A.368万元
B.374万元
C.370万元
D.372万元
答案:C
解析:纳税调整:(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因此利息费用可全部扣除,不需要调整。 (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只能将与当年实际业务相关部分在当年税前扣除,题目中企业支付的2019年11月至12月的租赁费(12÷6)×2=4万元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另外8万元虽已支付,但只能在2020年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2019年税前允许扣除租赁费=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8万元。(3)罚金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所以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360+8+2=370万元。
以上就是“CFP考试每日一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