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一定要关注的五项涉税要素(中)

发布时间:2023-03-17 10:21:35 文章作者:理财教育网

上篇文章我们介绍了股权转让中需要关注的五项涉税要素中的第一个要素“纳税主体”的问题,本篇我们接着介绍第二、第三个涉税要素。

二.股权转让收入的计量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首要问题就是股权转让收入的计量问题。

一般地,向独立第三方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即公允价值,股权转让收入引发的税收风险较低。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交易行为里,如企业重组股权收购、向关联方低价转让股权或者通过阴阳合同低价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中载明的金额,通常不能作为当次的股权交易价格。这会给当次股权转让甚至后续的股权再转让带来税收风险。因此,厘清股权转让收入是非常重要的。

1.企业重组中的股权转让收入的计量

出于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压力、改善企业资产质量、强化主营业务等一种或多种需要,通过股权收购进行企业重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很常见。在股权收购行为中,对股权出让方来说,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呢?

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分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入计量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文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股权收购同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转让收入按被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确认。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中国境内的股权交易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境内与境外的三种股权交易:除以上5个条件外,还应满足直接持股比例100%的要求

(2)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入计量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所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果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对股权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低价转让交易中的股权收入计量

在中国税务报或者承接税企纠纷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上,经常会发布某某股权转让被核定征收的案例。千篇一律的原因就是股权交易价格太低。并且,这些案例中经常会有类似的文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那么,税务机关如何判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呢?

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标准,但是,个人认为,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下图五种情形:

(1)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特别是转让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企业股权,税务机关会格外关注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大小关系。

(2)多次转让的同一家企业的股权价格不一致。如果同一家企业的股权,在一年内多次被转让,若每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有明显差异,也会引发税务机关关注。

(3)低于同期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4)低于股权取得的历史成本。

(5)无偿让渡股权。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还是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无偿将股权进行公益捐赠的,不属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并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明确,公益捐赠中的无偿转让股权行为,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历史成本(转让方的取得成本)确认。

那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由正当理由呢?

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了四种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但是,对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尚未明确。

我们知道,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包括因转让股权获得的各种款项(如现金、违约金、补偿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等。那么,对明显偏低的股权交易,税务机关会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呢?

对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虽然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并没给出明确的核定方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最常用的方法是评估价值法,即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核定方法进行了明确,并且规定了优先顺序,即净资产核定法(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类比法(参考同类股权交易价格,含本企业与同类行业企业)和其他合理方法。

三.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

计算股权转让应税所得的第二个要件就是确定股权转让成本,不同的股权取得方式,其成本确定也是不同的。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

法人股东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成本是实际交付的购买价款。

个人股东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成本是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2.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取得的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人股东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取得的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成本是投资入股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成本是被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方可达到不确认股权转让利得或损失的目的。

个人股东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取得的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成本是投资入股时该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3.以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股权

法人股东以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股权,若法人股东为公益性机构的,股权转让成本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确认,即接受股权捐赠时开具的捐赠票据上载明的成本;若法人股东为非公益机构的,股权转让成本应按照取得时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确认。

个人股东以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股权,若个人股东与原股东有“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或者赡养关系”,股权转让成本按照原股东取得股权的成本和个人股东为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

若个人股东与原股东无以上关系,股权转让成本按取得时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

4.多次取得的同一家企业的股权

法人股东转让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一家企业的股权,股权转让成本加总全部股权成本后再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转让成本。

5.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如果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法人股东的此类股权未予明确,个人认为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只是要刨除相关税费。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种方式下,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需要个人股东或法人股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取得凭证,否则,股权转让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未完待续 -

作者:北京当代金融研究院 研发主任 闫淑青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一定要关注的五项涉税要素(中)”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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