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新增三类提前领取情形,拓宽两类领取渠道

发布时间:2025-08-25 09:07:35 文章作者:理财教育网

8月19日,人社部、财政部等多部委共同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申请渠道作出重要调整。新增三类可提前领取的情形,并拓宽两类申请渠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灵活性与普惠性。该政策定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调整显著增强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应急功能与保障覆盖范围,有助于缓解参保人及其家庭因医疗、失业等突发情况带来的经济压力,也有望提升中低收入群体参与个人养老金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新增三类特殊情形

根据《通知》,在原有领取条件基础上,新增以下三类情形,允许参加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

1.医疗负担过重情形: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药费用,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限医保目录范围内)累计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长期失业情形: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时长达到12个月;

3.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形:即当前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对象。

政策调整前,个人养老金仅允许在三种情况下领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境)定居。此次扩展后,增强了制度对弱势群体和突发困难家庭的托底保障功能。

二、拓展线上线下服务渠道

在服务便利性方面,《通知》明确新增两类申请渠道:

1.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以及掌上12333APP;

2.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

这意味着,参保人不再仅限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申请领取,可根据自身习惯和条件,选择更加便捷的线上平台或线下经办机构办理,真正实现“多渠道、少跑腿”。

三、领取后仍可继续缴费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之外,因其他情形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保人,在领取后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继续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持续积累养老资产。

四、税收政策不变

个人养老金制度自2022年启动试点,采取账户完全积累、税收递延的模式。参与者每年最高缴费额度为12000元,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可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理财、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在税收政策方面,缴费阶段、资金投资阶段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领取时,对全部领取金额(含本金及投资收益)统一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实施累进税率制度,当前收入较高的群体,通过缴存个人养老金,在缴费当年即可享受最高每年5400元的税收节省。因此,收入水平越高,参与税收递延的激励效应越明显。但个人养老金的核心功能仍在于为不同收入水平的劳动者提供长期、稳健的养老资产储备。

此次政策优化,是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养老储备水平,也为资本市场带来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正逐步成为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的关键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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